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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奸犯罪中实行犯与帮助犯之间的区别

来源:未知时间:2012-12-24 12:58:54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X、李X林、李XX因赌博赢了钱,相约找卖淫小姐未果。其间,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在电话中相约见面。见面后,被告人王X提出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王X、李X林询问被告人李XX是否搞(奸)得被害人李X,被告人李XX表示没问题。于是被告人王X、李X林在吃饭过程中积力对被害人李X劝酒,被告人李XX未加阻止,致被害人李X醉倒。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李X背至奉节县永安镇架空步行街611号梦缘宾馆8号房间,被告人王X、李X林随后赶到。趁被害人李X酒醉无反抗能力之机,被告人王X进入房间关上门,对被害人李X实施奸淫。被告人李X林、李XX即在门外等候。被告人王X奸淫后,被告人李X林欲行奸淫时被被告人李XX阻止。随后,三被告人离开梦缘宾馆。当晚,被害人李X家属将其解救回家。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人李X林、李XX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分析: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奸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虽系被告人王X、但三人自始有预谋,且被告人李X林、李XX明知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行为未予阻止,故三被告人成立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是奸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在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作为本案强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恶性较大,理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李X林、李XX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原判认定三被告人自始有预谋的证据不足;二,两上诉人均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X、上诉人李X林的供述证实了二人问李XX搞不搞得被害人李X,李XX回答搞得,三人将李X灌醉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X三人的主观犯意与其客观行为一致,三人预谋强奸后,又共同实施了用酒灌醉李某,致李X不能反抗的行为,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X三人共谋后将被害人李X灌醉,然后王X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X的行为,李X林、李XX则在门外等候,在这一共同犯罪中,王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X林、李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上诉人系从犯,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一,维持原判一项即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李X林、李XX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结果:


  一、共同强奸犯罪中实行犯与帮助犯之界定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分类,实行以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辅之原则,是作用标准与分工标准的结合。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之分。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王X三人均系十八、十九岁的刚成年不久的男性青年,因赌博赢了钱即相约找小姐玩,反映了青年人步入社会后的不成熟性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当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相约见面到来时,引发了强奸犯罪的发生。被告人王X直接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又是被告人李X林、李XX共同对被害人劝酒致其醉后无反抗能力、并在李XX将其背到宾馆后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王X系实行犯,其行为决定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共同犯罪的直接后果,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依法重处罚;被告人李X林、李XX系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本案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二审的改判是正确的。

  二、强奸犯罪案件中共同故意内容之分析

  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通说认为包括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所引起的危害后果等内容;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对本身行为认识的基础上,参与犯罪,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对他人行为的作用、希望或放任他人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分析,各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三被告人赌赢了钱后,都有找小姐玩的想法,这一想法是促成本案发生的共同原始动机。其次,当被害人李X应约到来后,王X和李X林即在吃饱过程中询问李XX是否搞得被害人,李XX表示没问题,此时三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三,三被告人极力对被害人劝酒,劝酒的行为已将共同犯罪故意付诸实施。第四,当被害人醉酒呕吐且重度昏迷后,被告人李XX将其背至宾馆房间,由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二被告人则等候在门外,直至王X达到奸淫目的。这一过程,二审判决对二上诉人所谓“共谋的证据不充分”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是十分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