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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来源:未知时间:2012-02-27 02:19:13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特别是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的单一证言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诉讼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其认定问题更加难以操作,这就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证言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五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但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五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但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但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