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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时间:2016-07-14 07:04:24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