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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具体程序是如何的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时间:2015-02-11 02:00:10

  [协议离婚程序]

  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程序手续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程序。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程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程序的法定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必须有三个条件:

  第一,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

  第二,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双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视的问题,已达成一致。当然,如果没有孩子,第二点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程序,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程序。

  如果采用协议离婚程序形式,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否则,民政机关是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的。

  [起诉离婚的程序]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起诉,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法院一般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两周内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若调解不成,则法院立案准备开庭。

  3、开庭前准备: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4、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起诉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

  5、法院判决(调解)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要写好离婚协议书,那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